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的原则:
1.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2.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3.必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
4.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三、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经过审核机构的审理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小组审核的内容不允许公开。
四、审核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五、对不经领导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