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我委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示制度是指委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委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六、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可采用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委托书监督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委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