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发现一些咨询机构、企业和行政部门,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引用、表述不够准确,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供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一、经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04年第20号令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此后,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发布第10号令,决定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条款及内容。
二、据上述情况,《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完整表述应当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10号)”。
在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但在通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不宜仅仅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10号)”为简化表述。
三、主要相关配套文件有: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 ;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 ;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 ;
5.《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7号) 。
各相关单位根据办事对口部门、项目内容等情况,并结合其他相关文件,对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