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通价行〔2015〕132号),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市自来水公司为保障供水安全,加大了对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投入。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增强供水企业发展后劲,保证供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二)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落实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设置第一、二级原则上按覆盖85%、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一、二、三级阶梯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我市现行的阶梯水价政策与上级的规定有差距,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合理调整阶梯水量和阶梯价格,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遏制浪费性、挥霍性用水习惯,促进资源节约。
(三)提高治污能力。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我市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不相适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加大财政资金对污水处理行业投入的同时,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全面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置能力、改善水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包括哪些内容
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基本水价(含水利工程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构成。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到户价为2.9元/立方米,包括基本水价1.54元、污水处理费1.1元、水资源费0.2元、城市附加费0.06元。
三、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及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考虑本地区居民家庭人口差异、居民生活用水习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2014年度市区正常用水家庭(月均用水量3立方米以上用户)用水量测算,将居民家庭(3人及3人以下)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基本水价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
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80立方米(含)以下,占正常用水户86.85%,月均用水量7.98立方米,到户价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80-300立方米(含),占正常用水户11.2%,月均用水量18.34立方米,到户价为3.67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300立方米以上,占正常用水户1.95%,月均用水量33.88立方米,到户价为5.98元/立方米。
阶梯水价按自然年度结算。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的,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四、如何办理增加阶梯水量基数
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家庭凭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到市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水量基数增加手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
五、市区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的执行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价格有什么变化
市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高层住宅居民用水实行同网同价。
七、对困难家庭有无优惠政策
对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家庭用水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每月免费供水由6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由供水单位根据市总工会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家庭的名单落实到位。本次调整的优惠政策实施后,月均用水量在15.6立方米以下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家庭减少了水费支出。
八、水价调整后居民家庭增加多少支出
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后,按2014年度市区正常用水家庭月均用水量测算,第一阶梯用户平均增加支出2.39元/月,第二阶梯用户平均增加支出8.07元/月,第三阶梯用户平均增加支出33.49元/月。
九、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如何调整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家庭用户水价调整为:
1、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第一阶梯到户价格2.90元/立方米;
2、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环卫、消防、绿化等市政设施用水到户价格为2.93元/立方米。
十、生产、特种用水价格调整情况
1、生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3.00元/立方米上调为3.50元/立方米。
2、特种(高档洗浴、洗车、建筑、饮料等)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4.30元/立方米上调为4.50元/立方米。
十一、市区转供水地区用户水价如何执行
转供水地区各类用水户的到户价格仍与市自来水公司直供的同类用户执行同价。
十二、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什么时间执行
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
十三、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在省内处于什么位置
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与各省辖市现行价格比较,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到户价、生产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均处于全省较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