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学习研究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和《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0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着眼于推动我市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依法依规推动过剩产能顺利退出,又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起草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印发。现解读如下:
第一个方面是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钢铁产能利用率更加合理,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我市钢铁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现有钢铁企业有序退出或转型升级,聚焦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船舶海工、智能装备、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加强高端钢材品种引进和开发生产。
第二个方面是推进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是严控新增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受理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二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专项行动,全部关停并拆除相应落后的高炉、转炉、电炉等装备。三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深入开展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按有关规定整治到位。四是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在时限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持续加大“地条钢”监管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五是及时拆除退出产能装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六是确立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支持和引导钢铁企业逐步退出5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5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退出烧结工序能耗>53kgce/t,高炉工序能耗>415kgce/t,转炉工序能耗>-15kgce/t,电炉钢冶炼电耗的工艺装备,退出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4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19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29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47毫克/立方米的工艺装备。钢铁企业须全面应用干熄焦、高炉煤气干式除尘、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再生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七是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国家钢铁行业重大战略重组,健全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支持与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八是积极引导产能有序转移。引导现有钢铁产能在主动减量和技术升级的基础上,向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转移。九是大力推动技术升级。
第三个方面是保障支持
一是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在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二是妥善安置分流职工。认真落实和完善职工安置政策,指导企业编制好职工安置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确保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三是加大去产能政策支持力度。主要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政策、完善金融政策、盘活土地资源、完善价格政策和鼓励兼并重组等几方面联合保障支持。四是加强监督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由纪检监察参与的联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打击“地条钢”、查处违法违规钢铁建设项目不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不力,尤其是给违规产能和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充当“保护伞”,搞地方保护、敷衍塞责、知情不报甚至故意隐瞒,致使“地条钢”死灰复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